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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子琪(图/曹璐)
为了当歌手,《好啊》、《同名女子》的演唱者周子琪从父母和亲戚处凑齐100万元,从江西九江来到北京,选中北京中文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装宣传自己,走上“自费歌手”之路。
而与公司的合作还不到约定的两年,周子琪就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推广和宣传自己,将曾经的东家告上法庭,索赔100万元中剩下的钱,以及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成。
昨天,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,周子琪表示愿意在公司赔偿她剩下的20万元,返还其应得利益分成12.7万元的前提下,与公司达成和解。而中文时代则坚持投资已经花完,利益分成应归公司等原因拒绝了周子琪的和解方案,并提出反诉,要求周子琪继续履行合同,赔偿因违约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.4万元,因侵犯公司名誉带来的损失20万元,并向公司赔礼道歉等。
双方各执己见,和解破裂,双方将等待法院的判决。
庭审三大焦点---
歌手:公司没完成宣传任务
公司:我们还追加了47万元
焦点一:100万究竟怎么花的?
原告:宣传任务公司没完成
周子琪的律师说,2004年11月7日,原被告双方签订《艺人唱片公约》和《艺人经纪合约》,合同有效期为两年,到2006年11月16日止,约定周子琪出资100万元,中文时代负责包装推广宣传等。
周子琪支付了100万元,但是被告除了帮助原告完成了一张唱片,进行少量推广外,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被告承诺的宣传中,60家地方电视台只完成了2家,200家以上的平面媒体只完成了45家,20家以上重点网站只完成了12家,至于15家以上的大卫视台和300家以上电台也没有全部兑现,远没有完成宣传任务,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。
周子琪于2006年4月1日向签约公司提出解除约定。
被告:不止花了100万
“除去周子琪自己的100万元投资,公司也投入资金47万多元,根本不存在剩余款项。”中文时代称,况且公司只要使用100万元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,至于花多少钱,是否应该有利润,合同中没有约定,更没有约定公司完成相应义务后,将剩余的钱还给周子琪,只是约定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,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判断,剩余款项仍应该归公司。
“约定的媒体推广,我们都完成了,有的还超出了好多家!”中文时代的律师不承认只进行少量推广一说,称公司还根据周子琪的年龄容貌声音形体等,为她请了声乐形体舞蹈培训师,配备了专属经纪人和专属助理,为其聘请了全国著名的制作人,使周子琪由一个“形象欠佳,毫无专业基础”的姑娘变成一名专业艺人,并制作了《好啊》、《同名女子》等打榜或获奖单曲,被多家电台、电视台和网站等宣传。
“公司在使用周子琪的资金时,都是向她告知的,如果周子琪不接受应该提出,但她从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,周子琪单方提出解约,对公司是不公平的!”被告要求确认合同继续有效,并要求周子琪继续履约。
(编辑:Prince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