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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投百万没成名 “自费歌手”周子琪告公司
2006-09-06 14:13:39  21CN音乐 【 浏览字号: 点击发表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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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点二:唱片的利益如何分成?

原告:公司独吞了我的收益

“出专辑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,与周子琪进行利益分成,而是全部独吞。”

周子琪的律师说,2005年5月31日,被告与广东鸿艺音像有限公司签订合同,将周子琪的《同名女子》专辑独家授权给鸿艺公司出版、发行、制造、经销,之后,鸿艺公司先支付了15万元,按照原被告之间的合同,原告应分得利益的60%,即9万元。

2005年10月20日,被告与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约,被告将原告《同名女子》专辑之录音、录像制品的全部著作权授权给滚石,滚石预付款10万元,周子琪应得6万元。

被告:原告自己说收益用作宣传

公司认为与广东鸿艺的15万元,该收益属于税前,税后应该是13.5万元。

虽然周子琪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得共8.1万元,而按照双方约定,“周子琪自己同意将利益分成先不分,继续投入到其今后的发展中。”

公司的代理律师说,为此他专门请周子琪曾经的经纪人和助理两人出庭作证,证明周子琪自己要求将部分款项先不分而是投入到自己的继续宣传、推介过程中。但是,两名证人说这只是口头约定,双方并没有形成书面文件。

同样,《同名女子》给广东滚石的税后利益应该是9万元,而不是周子琪说的10万元,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《同名女子》的利益分配比例,原告要求取得6万元没有依据。

况且,录音录像制品权利属于公司,周子琪只有表演者权利,公司已经给了她8000元,她已经签收,根本不存在利益没有分配的问题。

原告:从没说过收益用作宣传

而周子琪当庭表示,自己从来没有说要把分成先用作宣传,那本来就是她付出劳动后应得的。

她把本来要求支付的15万元利益分成,后改为税后的13.6万元,除去公司曾经给过她的8000元,她向公司提出返还12.7万元的分成。

焦点三:究竟谁在违反合同?

原告:中文时代没有经纪公司的资质

“中文时代根本不具备经纪公司的资质,却超范围经营,与周子琪签订经纪合同,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。”原告律师指出,周子琪有权终止合作。

被告:原告行为严重违约

被告律师表示“不清楚”公司是否具有经纪资质。

“实事求是说周子琪的素质并不是很好,她在之前曾应聘喜洋洋唱片公司而没有被录取,因此公司与周子琪签约实际上是冒着巨大的商业风险的。而她在平面媒体上歪曲事实,大肆攻击公司,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等。”

该代理人表示,对艺人的商业推介宣传是一种商业运作,投入100万元就能将一个人打造成明星,无论什么样的天才都没有把握。

对此,公司在签约之前就提示过她,投资100万元也不一定成为明星,而周子琪“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就发表有损于合作对象的言论”是严重的违约行为。

被告向周子琪索赔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。

(编辑:Prince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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