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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甲壳虫(The Beatles)在1968年成立的Apple音乐事业公司已经多次与Apple电脑对簿公堂,为了避免双方冲突一再发生,两家同名的公司在1991年的侵权官司和解后订立了一个协议,协议中限制Apple电脑不得经营与音乐相关的事业,以免消费者对两家Apple的辨识产生混淆。不过就在Apple开发出iTunes与iPod之后,双方的歧见又出现了,Apple音乐再度告上法庭,控告Apple电脑违反他们1991年的协议。以往类似官司都是由Apple音乐胜诉,但是这次英国的法官却在前几天判定Apple音乐败诉,Apple电脑并没有违反协议。此项判定的主要原因在于Apple电脑认定iTunes是一种档案分享机制,所以应该属于科技类的范畴,不能算是音乐事业,而法官也同意这一点,因此判定Apple电脑并无侵权也没有违反协议。
Apple音乐事业的拥有人-两位甲壳虫的团员保罗麦卡特尼(Paul McCartney)以及林哥史塔(Ringo Starr),还有两位已故披头四团员约翰列侬(John Lennon)和乔治哈里森(George Harrison)的家属-尚未决定是否要采取进一步的上诉行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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